六盘水市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被处罚对象 | 贵州省六盘水市天伦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吉源煤矿及矿长熊卫东 |
案件名称 | 贵州省六盘水市天伦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吉源煤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六盘水)煤安罚〔2024〕A11-1号、A11-2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12月6日 |
处罚结果 | 对贵州省六盘水市天伦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吉源煤矿警告 ,罚款3.1万元;对煤矿矿长熊卫东警告、罚款0.37万元;合计处罚款3.47万元。 |
处罚事由 | 2024年9月14日,六盘水市能源局、水城区能源局联合对吉源煤矿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13条安全隐患或问题,其中有2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程、法规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具体表现如下:一是2024年9月14日3时45分,12C1603综采工作面上端头未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工作面受F30断层影响,矿压显现明显,上端头及超前支护段顶板破碎,上出口往外约2米处靠工作面侧斯网漏顶,堵塞巷道通风断面,漏冒处导通预抽C15a煤层瓦斯的高位钻孔,高位钻孔内的瓦斯溢出,造成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达4.01%。二是查阅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二采区井底水仓维修点9月1日以来(9月9日和9月11日除外)未每天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