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
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指导思想
贯彻《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总结防控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主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农业生态安全,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规范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程序和处置办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
1.3.2坚持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生产的原则。
1.3.3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3.4坚持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协调应急的原则。
1.3.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联动的原则。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5适用范围
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适用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六盘水市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全市应对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领导机构。
2.1.2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3市指挥部职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市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与省人民政府在处置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职责: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办理应急处置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5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专家咨询组,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1.6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局:承担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种类鉴定和风险评估,牵头组强实施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督促、检查、评估应急工作和效果,协助灾区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灾后重建以及受理援助。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做好监测和控制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应急设施建设。
市经贸委: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药剂及器械的生产和运输需要。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在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生的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缺粮情况的摸底排查及救济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系统专家,救治受农作物有害生物危害致病和在应急工作中中毒或受伤的人员。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源的组织协调和调运以及控制鼠害活动中毒饵配制所需要粮食的筹集和供应等。
市广电局: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农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农药(械)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监测和应急防治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有关气象信息。
2.1.7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驻市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市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中央在市单位参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数据采集
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的数据采集,主要依靠县(特区、区)植保植检站测报人员的调查和发现异常情况的报告,其次是市植保植检站组织的普查、专题调查等,再次是群众报告。县(特区、区)植保植检站测报人员是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数据采集的责任人员。
3.1.2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预测预报
对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实行分级预测预报制度。县级以上植保植检站是核实、鉴定、预测和预报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的责任单位。县级植保植检站是采集和接收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数据的第一机构,在核实鉴定后,按照发布警报和定期、不定期的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将数据调度到上一级植保植检站,同时要对数据进行预测并发布本辖区内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市级植保植检站要及时汇总、分析调度数据,必要时进行复核和鉴定确认,在规定时限内将数据调度到上一级植保植检机构,发布本辖区内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
3.2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预警及灾害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3.2.1按照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质及其灾害面积和危害程度,将其确定为四级灾害进行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严重(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重(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当发现或发生的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具有如下分述的特征之一时,则该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分属于以下四个不同的灾害级别。
Ⅰ级灾害:
①稻瘟病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发生范围在21个(含21个)乡、镇以上;
②小麦条锈病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发生范围在31个(含31个)乡、镇以上;
③稻飞虱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21个(含21个)乡、镇以上;
④稻纵卷叶螟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21个(含21个)乡、镇以上;
⑤粘虫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21个(含21个)乡、镇以上;
⑥农区鼠害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6个(含16个)乡、镇以上。
Ⅱ级灾害:
①稻瘟病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发生范围在11-20个乡镇;
②小麦条锈病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发生范围在21-30个乡、镇;
③稻飞虱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6-20个乡、镇;
④稻纵卷叶螟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6-20个乡、镇;
⑤粘虫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1-20个乡、镇;⑥农区鼠害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1-15个乡、镇。
Ⅲ级灾害:
①稻瘟病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发生范围在6-10个乡、镇;
②小麦条锈病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发生范围在16-20个乡、镇;
③稻飞虱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1-15个乡、镇;
④稻纵卷叶螟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1-15个乡、镇;
⑤粘虫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6-10个乡、镇;
⑥农区鼠害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4-10个乡、镇;
Ⅳ级灾害:
①稻瘟病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5个乡、镇;
②小麦条锈病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15个乡、镇;
③稻飞虱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10个乡、镇;
④稻纵卷叶螟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10个乡、镇;
⑤粘虫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5个乡、镇;
⑥农区鼠害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3个乡、镇。
3.2.2县级以上的植保植检站的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
物发生趋势预报,要及时分送同级指挥部的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要认真分评估可能发生的灾害等级。植保植检机构要及时归纳专家组成员的评估结果并及时报告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对于可能属于Ⅰ级灾害的,由市农业局报省农业厅确认并发布预警,市农业局可确认并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府批准发布Ⅱ--Ⅳ级灾害预警,县(特区、区)农业主管部门可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Ⅲ--Ⅳ级预警。
3.2.3农业主管部门发布预警报告必段注意保密。预警报告的对象是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以及毗邻和可能涉及灾情的下级农业主管部门。接到预警报告的人民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在应急预案启动前,要及时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Ⅲ级灾害预警报告(或通报)后,应迅速决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级预案启动后,其指挥部要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同时要将灾情通报毗邻和可能涉及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通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扩散动向。
4.1.2市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Ⅱ级灾害预警报告(或通报)后,应迅速决定是否启动市应急预案。市预案启动后,其指挥部要依照本级应急预案,指导灾害发生地县级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同时要将灾情通报毗邻和可能涉及灾情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接到通报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传播动向。
4.1.2.1启动本预案时,市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①召开市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灾害发生地县(特区、区)指挥部,按照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和专家组抽调人员,组成灾害现场工作组,指导、督查灾害处置开作。
④将应急工作部署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农业厅。
⑤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灾害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接到通报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传播动向。
4.1.2.2灾害发生地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其县(特区、区)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灾情发生地点和范围,并全程跟踪监测实情发展趋势。
②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③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经市指挥部审批的应急操作规程。
④做好受农作物有害生物致病的病人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中毒或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⑤做好由于应急处置工作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
⑥做好灾区受灾群众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4.2应急通讯
4.2.1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要保持畅通。
4.2.2本预案启动后,市、县二级指挥部办公室均要明确并公布值守人员姓名、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3应急结束
本预案启后,市指挥部专家组负责对应急效果和情发展变化进行全程跟踪评估,及时向市指挥部灾害发生地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提交应急效果评估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应急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市指挥部商灾害发生地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后,由市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本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灾害发生地县(特区、区)指挥部,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和应当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市指挥部报告。
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市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报送应急预案实施情况报告。
5.2善后处理
本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灾害发生地组织灾后生产,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清理因应急处置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5.3新闻报道
发生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进行新闻报道。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是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的中心,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农业主管部门,在本预案启动时,确保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农业主管部门之间、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害应急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经费保障
处置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6.3物资保障
市农业局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及其他物资。通过信息网,与药剂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
6.4技术保障
市农业局要建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协助市指挥部组建专家咨询组,承担全市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成因及其趋势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全市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信息,制订防治技术预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应急技术储备。
6.5人员保障
市农业局和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建立健全基层植保植检机构。同时要加强防治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能有效应对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队伍。
6.6培训演练
市农业局和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每年要分层次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适当规模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培训和教育农民,广泛宣传和普及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治知识。
7.附则
7.1名词术语
农作物有害生物:是指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发育,或对人类生活、生产和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是指在较大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鼠害。目前确定为稻瘟病、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粘虫,农区鼠害以及其它突发性病虫害。
5级:指大发生。
4级:指偏重发生。
稻瘟病4级:指病穗率20%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30%以上。
小麦条锈病4级:指种植面积加权平均损失率8%以上。
稻飞虱5级:指高峰期百丛虫量4000头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稻纵卷叶螟5级:指每亩幼虫量50000头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
粘虫5级:百株幼虫量500头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农区害鼠5级:鼠密度(捕获率)15%以上(含15%),损失率20%以上。
7.2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中做出突出项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报告和处置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3预案管理
市农业局要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同时报省农业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5年7月10日起实施。 |